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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 校内失物招领管理办法(暂行)

      为弘扬“拾金不昧”的优良美德,加强拾遗物品管理工作,方便师生失物招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失物招领点:全院在图书馆、信息中心(文远楼办公室)、各园区值班室、保卫处设立“校园失物招领点”,广大师生员工可将拾获的钱款、物品、卡票等及时送交就近校园失物招领点并进行登记。
      二、招领时间:失物招领时间为日常上班时间。
      三、拾物登记:失物招领点工作人员要在《失物招领登记表》上详细记录拾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同时应以照片或视频形式记录所拾获物品外貌,由拾获人签名确认。经允许后对拾获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便于联系。
      四、拾物管理:失物招领点工作人员应对失物进行编号并贴上标签,妥善保管。长时间无人认领的失物,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贵重物品慎重处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五、招领信息:失物招领点工作人员应定期及时将失物信息通过校内多渠道、多形式发布,以便失主知情认领。
      六、领取方式:失主领取失物时应能准确描述出失物特征及主要信息,出示相关证件后签收失物。
      七、惩处措施:
      1.对冒领失物的,除返还已领失物外,应根据校纪校规予以惩处;对造成法律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失物招领点工作人员挪用、侵吞失物的,除返还失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纪律处分;对造成法律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奖励办法: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发扬拾金不昧品德,及时将拾获钱物上交失物招领点,学院将视情况予以表彰。
      九、相关信息:
      1.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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