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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细则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社团是学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非盈利性的校园学生团体,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生社团运行应遵循规范、透明的原则,一切信息应当及时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章  成立学生社团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筹备人员必须是具有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手续,未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由至少20名本校在籍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均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至少一名校内老师担任指导教师;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党总支;

(四)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应体现学生社团的业务性质,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草案(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活动经费来源、财务制度、负责人的任免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等);

(三)联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附学生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等);

(四)指导教师简介(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和专业科研情况);

(五)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六)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确认书。

第十条  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校纪校规要求的;

(二)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独特性不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拟任负责人受过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联合发起人数不符合规定的;

(五)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六)仅吸收单一民族或地区学生等具有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涉及宗教文化的。

第十二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

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年审和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对年审合格的社团进行注册,注册后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优秀的社团在评奖评优等方面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年审须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社团近一年综合情况;

(二)经费使用、管理报告;

(三)活动清单;

(四)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

(五)学生社团成员基本信息;

(六)社团违纪违规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继续注册:

(一)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二)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三)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仅吸收单一民族或地区学生等具有排他性的;

(五)涉及宗教文化的;

(六)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七)招收校外人员的;

(八)经费使用、管理不善的;

(九)其他不宜继续注册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长期空缺负责人的;

(四)整改无效的。

注销后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经学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社团印章

(一)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学校团委审批后可以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

(二)印章不得为带有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

(三)印章仅作为学生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效力;

(四)印章仅限社团申报活动、张贴海报以及提交相应文件时使用;

(五)印章由学校团委统一保管。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要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应与本社团的性质和特色相结合,不予批准与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开展涉及宗教文化活动及外事事务,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学校党委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及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团委、宣传处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常规活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业务指导部门提出开展活动申请(含社团活动策划、经费预算、安全保障计划、宣传内容及样式、活动场地等);开展非常规活动须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组织开展涉及外出远行的活动;如要参加校外单位组织、团体或机构的活动,必须提交活动申请及校外单位、组织、团体或机构的证明,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单位或人员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受邀请人员的名单(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单位相关证明,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宣传处审核备案后方可邀请参加。

第二十七条  活动宣传内容需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宣传处审核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宣传的社团,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和清除,并视其影响轻重,依规给予该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相应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为非盈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盈利性活动。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是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秀、奉献意识突出并有一定管理、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该社团成员。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侯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有挂科和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靠后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曾因违反社团管理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人不可兼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遴选由学校团委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通过指导教师提名推荐、学校团委考察、社团成员大会选举、公示、学校团委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校团委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若因自愿辞去职务或被免职,其余负责人商议需增补的,应在广泛征求该社团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员,提交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进行公开选举,经学校团委考察公示、审核批准后接任;若无剩余负责人,原则上该社团应被注销,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团委同意,可由学校团委在广泛征求社团会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原则上大四学生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团委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

   第三十八条 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学校团委建立健全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发挥教学单位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根据学生社团年审情况以及指导教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与监督。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情况将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指导教师工作的学年考核评价由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完成,并于春季学期末汇至学校团委,考核结果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对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予以解除聘任。



第七章  奖励

  

第四十条 对履职能力强、工作成效高、学生评价好,考核为优秀的社团指导教师,学校将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荣誉证书;担任社团指导教师满一年且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等同于承担过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职称评审的相关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年审评议为优秀的学生社团及其骨干成员,学校将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并给予一定的综合测评加分。


第八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四十三条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经费使用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商讨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等重要事宜时,出席人数一般不得少于社团成员总人数80%,赞成人数超过实到会半数的方视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有条件的学生社团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九章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并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经费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社团开展活动使用时由业务指导单位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申请。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及成员原则上不接受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的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经学校同意后,将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章 强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年审及注册登记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学校团委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在学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等。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功能并入学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的章程及相关制度不得与本细则违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团委解释说明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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